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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鱼台县祥昌酒水商行与刘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祥昌酒水商行,刘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99号原告:鱼台县祥昌酒水商行。经营场所:鱼台县中达商贸城*号楼B-5店铺。注册号:3708XXXX3574。经营者:姜震,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武克华,鱼台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冬冬,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鱼台县祥昌酒水商行与被告刘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鱼台县祥昌酒水商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祥昌酒水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台县祥昌酒水商行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