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业明与海林市海浪热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明,海林市海浪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227号原告:张业明,男被告:海林市海浪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开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业明与海林市海浪热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业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业明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业明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付 洁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葛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