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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凤然与周海春、吕梁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然,周海春,吕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孙凤然,男,54岁。被执行人周海春,男,40岁。被执行人吕梁,男,43岁。本院在执行孙凤然与周海春、吕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海春、吕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