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田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旺,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黄骅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冀中公安局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旺于2015年11月份在黄骅市南大港由李某1(在逃)负责、刘某1(在逃)经营的炼油厂内,从事原油化验含水工作。在此期间,田旺伙同李某1等人分三次从左某1(另案处理)、刘某2、马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处收购价值人民币79149元的原油(共计35吨),该原油系李某2、左某2、林某、左某3、李某3(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盗窃所得。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田旺的供述、同案犯左某1、刘某3、刘某2、马某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沧州输油站证明、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帮助他人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田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旺于2015年11月份在黄骅市南大港由李某1(在逃)负责、刘某1(在逃)经营的炼油厂内,从事原油化验含水工作。在此期间,田旺伙同李某1等人分三次从左某1(另案处理)、刘某2、马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处收购价值人民币79149元的原油(共计35吨),该原油系李某2、左某2、林某、左某3、李某3(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盗窃所得。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田旺的供述,2015年10月20日后其去李某1那上班,一开始先干杂活,在干杂活期间李某1就教给其如何化验原油,等到了大概十一月份左某1、马某、刘某2就开始往这送油,其就开始负责化验原油含水,他们一般是晚上或者凌晨时间来厂子里送原油,大概送了三四车,都是用的蓝色厢货车,其到了十二月份上了不到一个礼拜,也不给开工资,就不干了。这个厂子李某1负责日常工作,他负责给车过磅,刘某3在厂子工作比其早,主要负责烧锅炉、看大门。有一个中年妇女在厂子里做饭,还有老板。其不知道李某1出去接车,每次都是拉油车到厂子他才给其打电话让过来化验。(二)同案犯供述1、李某2的供述,2015年10月份,其和左某2、林某、左某3在河间市开发区,属中石化管辖的沧河输油管线上钻孔一处并利用这个钻孔,盗窃原油共三车,第一车8吨,第二车15吨,第三车l4吨,盗窃原油的时候除了其五个,还有一个左某2找来的叫宁西坡的人,原油是其联系的卖到黄骅,是黄骅那边的过来收油的人,一共三个人,一个叫马某,一个叫刘某2,一个叫左某1,每次都是一个人开车,另外两个人押车,具体他们三个怎么分工我不清楚。左某1把油拉到什么地方其就不清楚了。2、左某2的供述,2015年11月份参与打孔盗油的人员、分工、分赃情况同李某2供述基本一致,偷的油由李某2联系卖给沧州、黄骅那边。3、左某1的供述,其一共拉了李某2五车原油,大约六十吨。知道油是偷来的。前三车油是和刘某2、马某一起拉的,第一车大约八九吨、第二车十三四吨、第三车十四五吨;后两车是和刘国建一起拉的,都是李某2跟他联系的,他从刘某1的收油点上开的货车到河间卧佛堂高速口接车,然后就上高速回黄骅,到黄骅大约凌晨四五点钟,把装原油的货车直接开到刘某1的收油点,把车放在收油点里,那有专人负责卸油和化验。4、马某的供述,2015年11月份,左某1雇佣其到河间拉油,刘某2负责开小车拉着其在前面探路,左某1负责开拉油用的货车和跟河间这边偷油的人联系。就来过河间拉过一次油(还来河间吃过两次饭),拉了大约有十多吨,油送到了黄骅一个炼油厂里面,送油的时候其没去,不送原油的时候去过炼油厂,在炼油厂里和他们吃过饭,能认出炼油厂里的刘某3、李某1、田旺。5、刘某2的供述,2015年11月份,左某1雇佣其和马某到河间市拉别人偷的原油,共拉了两次,油送到黄骅刘铁刚的收油点,去送油的时候就看见和其一块被抓的那个老头(刘某3)在厂子看门,有个年轻的20左右岁的小伙子做化验,每次给其五六百元。6、刘某3的供述,其的老板叫刘铁刚,他在黄骅市南大港农场有一个收油点儿。其是厂子里干活的,主要是看厂子和卸原油,李某1是业务总管,负责联系收油、拉油和调度司机,田旺是化验员,还负责到高速口接拉油车;另外,刘铁刚的对象,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在厂子里面算账和做饭。每次拉油都是李某1先知道,他通知田旺,他们跟送油的联系,接车。其负责打开厂子大门,把送油车放进院子,然后,把原油卸到油罐里,等送油车走了以后,再把厂子大门关上。刘铁刚厂子里的原油李某1说从河间拉来的。他们的原油不是偷来的,就是买偷的人的。刘铁刚经常去,但不在厂子里常呆,多数是转一圈就走了。其认识马军和刘某2,后来刘某2和左某1和一个叫刘国建的来送过一车油,用的是红色“欧曼”罐能装30多吨。(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2016年3月8日瀛州分局对打孔盗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附现场图、现场照片。2、2016年1月22日马某、刘某3分别辨认出在炼油厂负责原油化验的化验员田旺。(四)书证1、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沧州输油站证明两份证实,沧河线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所输油为天津进口油,含水为0%。2015年11月份原油平均价格为2336元/吨,12月份原油平均价格为2427元/吨;2016年1月份原油平均价格为2065元/吨。2、被告人田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田旺,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某2、左某2、林某、李某3、左某3、李某4、刘某2、马某、刘某3因该案已判刑。4、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4月6日6时许南大港派出所民警在田旺家中将其抓获。5、违法记录查询证实,在公安网未发现田旺有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帮助他人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慧卿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XX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