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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春红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春红服装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68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EL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佛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尼卡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被告:义乌市春红服装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下半寸***号。经营者:刘锋春,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春红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