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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方海如、胡六如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海如,胡六如,胡海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海如,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六如,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佑平,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密,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系被上诉人胡海密儿子),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上诉人方海如、胡六如与被上诉人胡海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海如、胡六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海如、胡六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海如、胡六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方海如、胡六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玖审判员  司含江审判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