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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1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宇与刘洪兵、吴永香、吴继泉、董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宇,刘洪兵,吴永香,吴继泉,董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宇,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刘洪兵,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吴永香,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吴继泉,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红。被执行人董成秀,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黄宇申请执行刘洪兵、吴永香、吴继泉、董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吴继泉独资经营的位于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天宫村四组的雅安市绿都茶业有限公司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全部资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对查封的资产进行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