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桂霞与杨刚、张小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霞,杨刚,张小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363号原告:贾桂霞,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杨刚,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人,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张小环,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人,现住高碑店市。原告贾桂霞与被告杨刚、张小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贾桂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桂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贾桂霞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雅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