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隋红春与被执行人靳文明、韩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红春,靳文明,韩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隋红春,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被执行人靳文明,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韩秀娟,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隋红春与被执行人靳文明、韩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饶佳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佳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靖海审判员 刘佳升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