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秋萍、王怀庆、邵振华、吴长信、梁天帅、梁召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秋萍,王怀庆,邵振华,吴长信,梁天帅,梁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76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负责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秋萍,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王怀庆,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邵振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吴长信,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梁天帅,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梁召峰,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秋萍、王怀庆、邵振华、吴长信、梁天帅、梁召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鲁152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谢秋萍、王怀庆、邵振华、吴长信、梁天帅、梁召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