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袁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袁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知强。委托诉讼代理人1:戴永南。委托诉讼代理人2:肖汉兵,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辉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袁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