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梁玉翔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玉翔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079号罪犯梁玉翔,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玉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上诉。本院于2016年1���18日作出(2015)锦刑二终字第00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玉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玉翔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玉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玉翔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