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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如莲、张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如莲,张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兰红平,霍州联社特殊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联系方式:1335357****。被执行人:王如莲,女,1961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红,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如莲、张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108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如莲等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很过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武昌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