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蒙庆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庆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庆礼,男,197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庆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庆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蒙庆礼为赚取100元的报酬,代蒙某向他人购买了250元的毒品海洛因,之后公安民警在广西平南县镇隆镇卧龙网吧二楼将二人抓获,同时在被告人蒙庆礼身上查获作案小米手机一台、毒品海洛因0.08克,从蒙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4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庆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手机,书证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证明、尿检记录及报告、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称量和抽样毒品笔录,证人蒙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庆礼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庆礼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蒙庆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庆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宝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