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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岳玺与袁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玺,袁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090号原告:岳玺,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被告:袁瑞文,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岳玺诉被告袁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岳玺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