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岳玺与袁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玺,袁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090号原告:岳玺,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被告:袁瑞文,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岳玺诉被告袁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岳玺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