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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建军、舟山市定海虞记真锅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建军,舟山市定海虞记真锅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虞建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虞记真锅酒店,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虞平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虞记真锅酒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2执266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