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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柱清与张文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柱清,张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120号原告:王柱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干部。被告:张文杰,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人民政府干部,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王柱清与被告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柱清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张文杰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柱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柱清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柱清已预交),由原告王柱清承担。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薛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