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胜利与郭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利,郭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80号原告:郑胜利,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告:郭成龙,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郑胜利与郭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本金4800元及利息806元,共计56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给付了原告欠款本金48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胜利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