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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继环、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环,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03号申请人吴继环被申请人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董事长。被申请人: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96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二、将担保人聂思君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津N×××××号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尹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