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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试剂化工厂与上海专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试剂化工厂,上海专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6189号原告:哈尔滨试剂化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么迺志,男。被告:上海专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早。原告哈尔滨试剂化工厂与被告上海专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么迺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500元(以下币种同);2、要求被告偿付违约付款滞纳金842元(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底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欲向被告购买化学试剂,被告承诺收到原告汇款后立即发货,原告遂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告汇款12,500元,被告收到上述货款后,一直未能发货给原告,且始终处于失联状态,故原告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要求被告偿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及业务回单各1份,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核对后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欲向被告购买化学试剂,被告亦承诺收到原告汇款后立即发货,2016年3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货款12,500元,被告收款后,既未能发货给原告,又未退还货款,且原告自汇款后再也无法联系到被告,遂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收到货款后,未能及时交付货物,显属违约。现因被告延迟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专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试剂化工厂货款12,500元;二、被告上海专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试剂化工厂以12,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上海专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