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民 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