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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越、时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越,时永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154号申请人:何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申请人:时永军,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何越与被告时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时永军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房屋,保全金额为25万元。申请人提供2.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人白艳丽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时永军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二、查封担保人白艳丽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