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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刚申请执行陈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陈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吴刚,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正华,男,1966年7月26日生,穿青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刚与被执行人陈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刚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正华支付所欠吴刚的货款71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97.5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97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7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陈正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陈正华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出被执行人陈正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但对被执行人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甲支行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本院在织金县房产事业局未查出被执行人陈正华有房产登记。本院在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出被执行人陈正华有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吴刚提供的被执行人陈正华在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有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线索,经本院调查,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说明,自2012年以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正华在���甲街道办事处有房屋土地征拆情况,织金县三甲街道涌潮村委亦出具被执行人陈正华在该村无财产的证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陈正华发出执行悬赏公告,但至今无人举报被执行人陈正华的行踪及隐匿地点。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陈正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7年5月17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刚,并要求其提被执行人陈正华可执行的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并表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陈正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正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毛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