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珍聪、苏绍光等与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珍聪,苏绍光,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5行初14号原告卢珍聪,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原告苏绍光,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象齐,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948P。法定代表人陈朝阳,乡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XX彩,副乡长。委托代理人戴庆发,系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珍聪、苏绍光不服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因本案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涉案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珍聪、苏绍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珍聪、苏绍光负担。审 判 长 曹福桢人民陪审员 俞贵胜人民陪审员 江国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绍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