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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申请保全彭立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彭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215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被申请人彭立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彭立强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182*****的标准信用卡金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该卡于2014年5月22日激活,激活后多次使用,被申请人彭立强首次逾期时间为2014年1月19日,该笔信用卡逾期后,我行催收人员对持卡人和持卡人联系电话、上门催收共23次,通过催收,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1日还款3900元后未再进行还款。现被申请人意图隐匿、转移财产,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彭立强贵HL0***号越野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彭立强所有的贵HL0***号越野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管理使用,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