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飞颖与张军、郭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颖,张军,郭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713-1号原告:赵飞颖,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军,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明艳,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颖与被告张军、郭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飞颖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军名下的陕K×××××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飞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军名下的陕K×××××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户籍手续,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佳审 判 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师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