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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顺伍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顺伍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78号罪犯王顺伍,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22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暂扣于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顺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鼓山检察院指派徐进、林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机关指派李世国、张良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顺伍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顺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顺伍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顺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顺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顺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受贿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顺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