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家军与刘海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军,刘海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736号原告:苏家军,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刘海进,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苏家军与被告刘海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苏家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且被告履行完毕,现原告苏家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家军负担。审 判 长 吴程新审 判 员 蒋大祥人民陪审员 刘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森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