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元氏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建文。职务:总经理。地址: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北路银龙苑小区。本院在执行李海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崔立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邵鑫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