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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孬与董伍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孬,董伍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088号原告:王孬,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董伍营,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3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王孬与被告董伍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孬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崔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