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凤鸣与李带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鸣,李带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826号原告:林凤鸣,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锦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带浓,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鸣诉被告李带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凤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鸣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6.9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476.98元,由原告林凤鸣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颖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