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波与被上诉人鲁泽芳、汪勇燕、彭吉光、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波,鲁泽芳,汪勇燕,彭吉光,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波,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泽芳,女,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勇燕,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吉光,男,汉族,1952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欧碧君,经理。上诉人彭波因与被上诉人鲁泽芳、汪勇燕、彭吉光、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波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彭波负担,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卫平审 判 员  王美福代理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颜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