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晓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刑初37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平,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技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天心镇小乐村肖屋背合马石16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陈晓平驾驶绿源超标电动车从天心圩镇往天心镇高塅村方向行驶。12时20分左右,当其行驶至高塅村路段时,因未注意前方行人动态,未确保行车安全,将在前方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陈某挂倒,造成陈某受伤经送往安远县版石镇北方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晓平拨打了报警电话。2017年2月12日,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晓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的责任。2017年2月4日,被害人陈某家属与被告人陈晓平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家属出具了免除对陈晓平刑事处罚的谅解书。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晓平的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晓平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晓平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晓平的供述,证人谢某的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测试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晓平归案说明,事故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晓平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晓平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陈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晓平自愿认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春人民陪审员 郑余龙人民陪审员 李青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