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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喻善军与武穴市日新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善军,武穴市日新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191号原告:喻善军,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武穴市日新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郭应龙村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79868457E。法定代表人:王映佳,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跃进,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喻善军诉被告武穴市日新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喻善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善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喻善军负担。审 判 长  吕 璟审 判 员  姜亚群人民陪审员  郭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