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柱与被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钢西村村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柱,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钢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柱,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钢西村****号,身份证号2107191957********。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钢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钢西村。负责人曹永明,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李玉柱与被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民政府钢西村村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账户冻结,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