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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秋连、施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连,施小平,汤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878号申请人:吴秋连,女,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宜春市人,现住宜春市,被申请人:施小平,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汤艳萍,女,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秋连与被申请人施小平、汤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秋连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施小平、汤艳萍车牌号为赣C×××××奔驰汽车一辆,申请人以自有座落于宜春市XX路XX小区XX栋XX号房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申请人吴秋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施小平、汤艳萍车牌号为赣C×××××奔驰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