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987号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殷炜、林枫,均系该公司职工,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泉华,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