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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明明、校鹏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明明,校鹏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18号原告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双拥路***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67114498A。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阳,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黎佳,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苏明明,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校鹏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明明、校鹏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3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租赁费。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31400元;支付违约金1105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苏明明、校鹏涛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苏明明、校鹏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联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