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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静与赵琳、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赵琳,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被执行人赵琳,女。被执行人唐平,男。张静与赵琳、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返还张静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其中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18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300元,执行费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24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