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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国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燕港怡园B-2-1403。法定代表人:相国辉,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75号。负责人:张新煜,经理。上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国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述事实,本案不是一般劳务纠纷,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列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诉请将本案移送非诉涉工程所在地的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主张的理由与其请求不一致,本院亦无法采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