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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王有军、田莉莉与张元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军,田莉莉,张元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995号原告王有军,1974年2月17日,昌乐县乔官镇蓝洼村27号。原告田莉莉。被告张元强,昌乐县五图街办徐家庙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军、田莉莉诉被告张元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