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有贵与张忠垅、曹金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有贵,张忠垅,曹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申有贵,男,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张忠垅,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金花,女,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565号民事判决申有贵与张忠垅、曹金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忠垅、曹金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