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译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译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译镁,女,1997年5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译镁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跃、代理检察员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译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董译镁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王某1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董译镁虚构个人身份、家庭背景及财产条件及亲属职业,以其母亲公司资金紧张、免费办理日本旅游需要交纳保证金等借口,先后在本市河北区、南开区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9045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董译镁以虚假身份“玄一含”与被害人王某1交往,虚构其具有韩国国籍,在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天越园有房产,其母亲在沈阳市经营汽车租赁公司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信任,后谎称其母亲的汽车租赁公司急需资金,在本市河北区、南开区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1共计391824元,于案发前归还52779元。被告人董译镁将上述骗得的钱款全部挥霍。2.2016年7月,被告人董译镁谎称自己能够免费帮助他人办理赴日本旅游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王某2及其母亲张某1的信任,后以旅游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在本市河北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骗取被害人王某2及其母亲张某1共计60000元,后被告人董译镁将上述骗得的钱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译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张某1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人王某3、杜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高某、张某2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沈阳市凯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借条二张,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8750户名为王某1的汇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826银行卡户名为王某1交易明细,视频光盘及文字说明,案��来源及抓获经过,110接警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董译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译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译镁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董译镁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译镁多次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且全部挥霍,未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译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译镁退赔被害人王跃人民币339045元,退赔被害人王潇、张建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3990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邢 莉人民陪审员  史洪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月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