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唐荣厚与向明碧刘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厚,向明碧,刘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954号原告:唐荣厚,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明碧,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唐荣厚与被告向明碧、刘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