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叶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叶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叶刚强,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与被执行人叶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600元、逾期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4、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秉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