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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刘春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伟,刘春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009号原告:冯志伟,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春勇,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冯志伟与被告刘春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冯志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