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建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军,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3月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建军酒后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三品食鲜饭店员工宿舍门前,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鲁E×××××微型货车全车玻璃砸烂。二、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军酒后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三品食鲜饭店员工宿舍门前,持木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鲁E×××××雪佛兰乐风轿车前后、两侧挡风玻璃、侧后尾灯砸烂。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3730元。三、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李建军指使王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刘某的汽车进行打砸,当日21时30分,王某指使吕某(另案处理)持铁锹将刘某停放在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三品食鲜饭店门前的鲁E×××××雪佛兰乐风轿车右侧两块挡风玻璃、车顶砸坏。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30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吕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量刑事实: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三次,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6825元。被告人李建军于2016年3月9日因第一起犯罪事实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5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接刘某报案,并于同年7月18日将被告人李建军抓获,李建军因第二起犯罪事实于当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李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建军支付了被害人张某的修车费用;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李建军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刘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三次,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6825元,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军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