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昌爱、黑昆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爱,黑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李昌爱,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黑昆明,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昌爱与被执行人黑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08)胶商初字第2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9)胶执字第303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2008)胶商初字第2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恢408号。现申请执行人李昌爱与被执行人黑昆明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黑昆明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昌爱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商初字第21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万顺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