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生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348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清淮,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宏波,该联社职员。被告王生平,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通知限期让原告补充材料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又放弃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