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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4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完颜朕、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完颜朕,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完颜朕,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淮路。法定代表人:王国章,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完颜朕、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完颜朕、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完颜朕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名下有多辆车辆,但车辆都暂时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线索后及时与法院联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来源: